金沙4399js网站科研行为负面清单
(2020年3月9日首次发布;2021年12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规范科研行为,强化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和氛围,学校建立科研行为负面清单定期发布与更新制度。以下科研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一、科研活动
1.以伪造、买卖、代写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虚构、夸大已有工作基础等不实信息或隐瞒、谎报重要事项;伪造或冒用他人签名,参与人、完成人无实际工作(贡献)署名;用已获其他渠道资助或同年已提交其他机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故意重复申请。
2.以编造篡改研究数据或结论、实验过程、图片(表),抄袭、剽窃、购买、代写、代投论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研究成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隐瞒、谎报重要事项。
3.论文发表署名、标注不实等违反论文发表规范;违反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或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故意或片面夸大研究成果学术价值、隐瞒科研风险等。
4.未按规定履行研究职责,擅自变更合作/协作单位,不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无故延期结题(验收)等。
5.利用评议、评审谋取私利。
6.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评估评价工作。
7.通过翻译软件,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论文实质内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同行评审政策,发表研究成果。
8.违反保密、回避规定,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9.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使用
1.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编造虚假合作、协作合同,以合作费、协作费、测试费等名义变相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1)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2)将科研经费转移到无实际开展项目科研活动的的单位或个人;
(3)夸大合作单位、协作单位及测试单位贡献,抬高转拨经费。
(4)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科研业务委托。
2.虚构科研活动,套取科研经费:
(1)编造虚假信息,虚报冒领科研绩效、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2)虚构会议、培训,冒领、列支、转移科研经费;
(3)虚构加工测试项目、数量和标准等,违规开支套取测试化验加工费。
3.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或虚假发票:
(1)无明细清单的大额书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
(2)无实际出差车船票、飞机票;
(3)大量连号出租车车票;
(4)发票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等。
4.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
(1)开支因私出国或旅游;
(2)开支娱乐场所消费费用;
(3)开支各种罚款、赔偿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
5.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无故随意调整外拨资金,开支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利年费、版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违规报销个人用品、家庭消费等。
6.以购买购物卡、礼品和各类有价消费券等形式,开支科研经费。
7.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业务费中列支普通办公耗材、通用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超标准列支会议费或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8.不按学校规定程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与供应商搞不正当交易,接受供应商的宴请,收取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等。
9.将同一笔业务拆分审批或财务报销,规避审查监督。
10.假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名义或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套取劳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等。
11.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
1.有关知识产权(专著教材、专利等),存在利益输送,未按实际贡献署名,或损害学校利益。
2.著录事项变更,存在利益输送,将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人变更为成果无实际贡献人。
3.著录权事项变更,未征得全体发明人同意,伪造签名。
4.申请专利,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变更专利申请人。
5.开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完成证明,未按完成人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
6.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7.私自交易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损害学校利益。
8.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按规定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9.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以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受让方签订其他合同。
10.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11.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12.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等,引起合作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13.违反学校职务成果披露规定,违反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原单位所有的规定。
14.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科研领域意识形态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枪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
9.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际(境外)学术活动;在国际(境外)学术活动中,不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
10.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作者:刘洋洋
编审:盛红梅
终审:任瑞波